豪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史廷楼、安徽省豪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321民初1927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安徽省豪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卫星。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权,安徽皖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省豪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381元,减半收取计4190.5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倪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