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胜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602民初424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委托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委托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超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鹤源路北段原鹤壁集镇敬老院院内。
法定代表人路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超胜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