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6民终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超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村村委会院内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超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胜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22)豫0611民初2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22)豫0611民初27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 波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冯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