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胜建设有限公司

***、***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6民终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超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村村委会院内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超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胜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22)豫0611民初2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22)豫0611民初27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 波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冯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