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602民初195号
原告:杜某某,男,1957年4月5日出生。
被告:吴某某,男,1964年3月9日出生。
被告:***,又名吴某,男,1992年1月17日出生。
被告:超胜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吴某某、被告***、被告超胜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杜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