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润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万行展示有限公司、鼎润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22财保1号
申请人:河南万行展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688633325,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6号2号楼11层1103号、1104号。
法定代表人:尤亚丽,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楠,阳城县町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鼎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40K6PC7M,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临淇镇老集街121号。
法定代表人:翟晓龙。
申请人河南万行展示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鼎润建设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营业部账户XX内的人民币47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鼎润建设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营业部账户145145180013000055725内的人民币47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实际冻结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2870元,由申请人河南万行展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朱学斌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