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立信建设有限公司

新蔡县永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合立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702民初294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蔡县永运混凝土诉被告合立信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蔡县永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林
书记员  曹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