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执1631-1号
申请执行人东联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A座1004号(原许昌市嘉尚换热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4692175046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9月7日生,住长葛市。
本院在执行东联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豫1082民初164号判决书,申请人依据该生效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依法受理本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庭接受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将冻结款11000元予以扣划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向本院出具了收到条。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是否有可履行行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对于本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协助义务,对此已向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表示同意终本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082执16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行为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法院。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