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执9176号
申请人河南帝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心怡路中豪汇景湾11幢1单元29层2908号。
被执行人****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长安路三仙鹤。
法定代表人张明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91民初86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魏亚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