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帝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帝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灵宝百盛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91民初8666号
原告河南帝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心怡路中豪汇景湾11幢1单元29层2908号。
法定代表人杨墨。
委托代理人李永霞,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灵***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长安路三仙鹤。
法定代表人张明敏。
原告河南帝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灵***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永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灵***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2017年2月,原、被告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约定,维保电梯项目地址为灵宝市长安路三仙鹤强人街1号院、2号院。合同总价为23200元,维保期限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18年2月9日止。被告每半年向原告支付一次维保费,具体方式为半年到期后15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半年维保费11600元,一年到期后15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下半年维保费11600元,以此类推。被告逾期付款或在无原告书面确认的情况下任意扣款的行为属于违约,被告可单方解除合同,每逾期一日,则被告需按应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原告提交的三门峡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网站关于被告争议电梯的截图显示,涉案电梯定检合格。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维保费,被告仅支付了部分维保费,对于剩余10200元应当承担支付义务,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原告维保费10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合同逾期一年的违约金3723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8年2月24日前支付剩余维修费,被告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则被告需按应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2月24日起计算至2019年2月23日的违约金为3723元,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灵***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灵***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帝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维保费10200元及截至2018年2月23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72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被告灵***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红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白珺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