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0185民初3791号
原告
登封市嵩奥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少林大道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66724218X2。
法定代表人:王耀葆,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俊波,男,1977年4月3日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A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3166332M。
负责人:邓俊英,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该公司员工。
被告
温县瑞通熙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太极大道西段(温县瑞通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MA3X6DYJ23。
法定代表人:郑涛,任该公司经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公路设施损失31720元、评估费158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
2018年6月8日2时55分许,邢进进驾驶豫HH008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H2D33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大练237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17M+550M路段时,与道路西侧金属护栏、玉皇庙相撞翻覆,致邢进进死亡,车辆、路面、交通设施、玉皇庙、桥梁损坏,货物酒落。经登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邢进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登封市顺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原告的路产损失总值为31720元。豫HH008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H2D33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挂靠在被告温县瑞通熙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并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院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估价鉴定结论书系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作出的,被告虽然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对该估价鉴定结论书予以采信,并对原告主张的路产损失31720元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评估费1586元,但未提供发票原件,无法确定评估费的数额,故本院不予支持。因邢进进驾驶的豫HH0087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邢进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31720元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登封市嵩奥公路养护有限公司31720元;
二、驳回原告登封市嵩奥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元,减半收取计316元,由原告登封市嵩奥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负担16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袁二辉
二○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雅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