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嵩奥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登封市嵩奥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185民初4281号
原告
登封市嵩奥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少林大道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66724218X2。
法定代表人:王耀葆,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俊波,男,汉族,1977年4月3日生,住河南省登封。
被告
***,男,汉族,1986年6月11日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郑州世兴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四港联动大道与郑港四路交汇处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9QQ70G。
法定代表人:于世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16号鸿禧大厦16层1601室-1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94889125N。
负责人:秦丽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炎,男,汉族,1971年1月21日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谦,男,汉族,1973年7月15日生,住郑州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
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公路设施损失款17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
2019年2月26日7时13分许,被告***驾驶豫A1186C重型自卸货车沿锡海20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434KM+500M路段时发生侧翻,致登封市玄天庙村委树木、登封市嵩奥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树木、公路路产、交通标志、监控设备及车辆损坏。经登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第410185420190001534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
1、被告***驾驶的豫A1186C重型自卸货车挂靠在被告郑州世兴运输有限公司处,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含不计免赔);2、审理过程中,原告登封市嵩奥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郑州世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损失的认定
因该事故给原告造成的路产损失为17000元
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登封市嵩奥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的财产损失为17000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不足部分15000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登封市嵩奥公路养护有限公司1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员 李晓丹
二○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铮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