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嵩奥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登封市嵩奥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185民初4204号
原告
登封市嵩奥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少林大道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66724218X2。
法定代表人:王耀葆,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俊波,男,汉族,1977年4月3日生,住河南省登封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
***,男,汉族,1972年11月29日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郑州市昊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少林办事处耿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083499635L。
法定代表人:李富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光辉,河南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航海东路210号(航海路与朝凤路交汇处西北角)亚太时代广场A座16层1606-1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4111508R。
负责人:黄德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炎,男,汉族,1971年1月21日生,住河南省荥阳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谦,男,汉族,1973年7月15日生,住郑州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
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公路设施损失款25800元,桥面护栏损坏评估费1290元;
2、本案诉讼费、桥面护栏损坏评估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
2019年4月22日14时30分许,***驾驶豫A6076P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郑登316省道(70KM+100M)由东向西行驶至登封市杨家门大桥路段时坠入桥下,致被告***受伤,桥面护栏及豫A6076P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A726J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损坏。该事故经登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第410185120190000125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
被告***驾驶豫A6076P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被告郑州市昊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处,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100万,含不计免赔),在保险期内。
损失的认定
因该事故给原告造成的路产损失为25800元,评估费1290元,共计27090元。
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登封市嵩奥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的财产损失为27090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不足部分25090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登封市嵩奥公路养护有限公司2709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员 李晓丹
二○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铮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