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岛淳九机械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俊丰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淳九机械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递交起诉材料时未交纳诉讼费用,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淳九机械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