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俊丰绿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荆门俊丰绿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民初61号
原告:**,男,199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告:荆门俊丰绿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铺镇子陵村、幸福村(东宝工业园武宁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叶东。
原告**与被告荆门俊丰绿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魏照兵
审 判 员 周丽红
审 判 员 王 冉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园园
书 记 员 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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