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02民初382号
原告:荆门合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青山*****2**1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4MA49KTQJ1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俊丰绿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铺镇***、***(东宝工业园武宁大道西),统一信用代码91420800MA4908GL85。
法定代表人:**。
原告荆门合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俊丰绿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原告荆门合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合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合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荆门合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淑琴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