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4民初89号之一
原告:无锡华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4481981XR,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俊丰绿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908GL85,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铺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华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与被告荆门俊丰绿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联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撤回对俊丰公司的起诉,并表明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华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诉前财产保全费1245元(此款已由无锡华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华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