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俊丰绿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华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荆门俊丰绿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财保1942号 申请人:无锡华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4481981XR,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街道***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荆门俊丰绿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908GL85,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铺镇***、***(东宝工业园武宁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华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荆门俊丰绿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华联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无锡市××**道××路××号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联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荆门俊丰绿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45元,由无锡华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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