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21民初3675号
申请人:**筑丰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紫荆花商务中心C座17楼。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荆门市德高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荆门俊丰绿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筑丰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荆门市德高贸易有限公司、荆门俊丰绿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筑丰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荆门市德高贸易有限公司、荆门俊丰绿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658468.9元采取保全措施予以冻结,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筑丰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本院生效的裁判文书能够得到执行,应当对被申请人荆门市德高贸易有限公司、荆门俊丰绿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58468.9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荆门市德高贸易有限公司、荆门俊丰绿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658468.9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812元,由申请人**筑丰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