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天泰地基基础有限公司

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云南天泰地基基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3102执18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勐卯镇芒令村委会户岛村民小组芒广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5772553665。
法定代表人:谭中芳,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天泰地基基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工人新村安康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3413515K。
法定代表人:赵春发,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占良,男,汉族,1969年8月24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
关于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云南天泰地基基础有限公司、王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云3102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248835.34元及利息、执行费6364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占良在第三人杨保处享有到期债权,本院依法予以执行到期债权,到期债权共执行到位301576.85元。另查明,被执行人云南天泰地基基础有限公司有部分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依法予以扣划被执行人云南天泰地基基础有限公司依据银行存款5195.79元。据此,申请执行人共受偿306772.64元,剩余6942062.7元、执行费、诉讼费尚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两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两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该案暂无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董诗周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根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