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3102执恢3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勐卯镇芒令村委会户岛村民小组芒广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5772553665。
法定代表人:王莹,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天泰地基基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工人新村安康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3413515K。
法定代表人:赵春发,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占良,男,汉族,1969年8月24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
关于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云南天泰地基基础有限公司、王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7)云3102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当日本院依法恢复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248835.34元及利息、执行费6364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二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二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的银行存款、无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信息。截止2022年6月21日,本案执行到位7666.25元,剩余标的未能执行到位。同时,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二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上述执行措施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云海
审判员 董诗周
审判员 孙 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根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