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天泰地基基础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天泰地基基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3103民初534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9月8日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现住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本纪,云南星震(芒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天泰地基基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工人新村安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3413518K。
法定代表人:赵春发,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69年8月24日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
原告***与被告云南天泰地基基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60元,减半收取计313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廖昌富
人民陪审员  刘桂英
人民陪审员  何莲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耀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