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15767号
原告:上海巡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
法定代表人:李修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人类,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淑清,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群英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海丰路****>
法定代表人:方贤兵,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秦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张溪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丁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巡翼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群英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秦山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巡翼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巡翼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巡翼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熊艳蓓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甘喆辰
书 记 员 陈迎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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