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西安公路研究院与河南盛天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河南省交通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执19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西安公路研究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564。

法定代表人:舒森,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交通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415800114X。

法定代表人:胡霞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盛天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184572482375F。

法定代表人:樊斌,该公司董事长。

西安公路研究院与河南省交通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南盛天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1民初205号民事判决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民终75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省交通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南盛天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西安公路研究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19)陕01执1935号。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省交通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南盛天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河南省交通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南盛天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河南省交通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南盛天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存款、无车辆信息、无有价证券。

经查,经查,被执行人河南省交通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郑州市XX路西、法青街南的宗地。

根据上述财产调查情况,本院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1.对被执行人河南省交通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胡霞光、河南盛天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樊斌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进行了推送。

2.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省交通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及河南盛天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

3. 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省交通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郑州市XX路西、法青街南的宗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郑国用(2013)第0228号】,面积21996.31平方米,宗地代码41010200008GB00011。

因被执行人河南盛天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河南省交通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XX路西、法青街南的宗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西安公路研究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西安公路研究院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河南省交通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南盛天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河南省交通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南盛天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西安公路研究院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公路研究院在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交通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南盛天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 春 哲

审 判 员 王 连 军

审 判 员 李 长 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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