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交通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民初1357号
原告:**,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河南省交通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海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415800114X。
法定代表人:胡霞光。
被告:**,女,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省交通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曹首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