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交通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民初1202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2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玉、李晓飞(实习),河南锦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交通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海中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415800114X。
法定代表人:胡霞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征,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交通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自愿全部负担。
审判员  王岩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秦雪
书记员吴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