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3127执214号
申请执行人:***兴源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江巴孜乡艾格铁热克村6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麦盖提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
申请执行人***兴源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麦盖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3127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暂无一次性支付案款的能力,申请执行人***兴源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的,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新3127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努尔买买提·***
审 判 员 刘 超 元
审 判 员 *** ·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振 亮
书 记 员 王 洪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