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301民初228号之一
原告:***兴源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江巴孜乡艾格铁热克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劳务承包人,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41团。
原告***兴源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8日以被告**已将货款及利息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源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诉讼期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源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753元,合计1570元,由原告***兴源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恒 勤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热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