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24民初942号
原告:***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创新谷核心广场二区5号楼607。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南市平阴县汇丰市政工程处,住所地济南市平阴县城东沟街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平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所地济南市平阴县济西工业园区国土资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平阴县汇丰市政工程处、平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2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51元,由***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鹏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