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飞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平阴县汇丰市政工程处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24民初942号 原告:***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创新谷核心广场二区5号楼607。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南市平阴县汇丰市政工程处,住所地济南市平阴县城东沟街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平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所地济南市平阴县济西工业园区国土资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平阴县汇丰市政工程处、平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2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51元,由***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鹏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