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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收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03民初2581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大名县。 原告:**收,男,汉族,生于1989年5月4日,住河北省邯郸大名县。 被告:济***山庄集团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中心4号楼120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5年1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原告***、**收诉被告济***山庄集团有限公司、***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原告***、**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收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收撤回起诉。 审判员 许 毅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