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03民初2007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山庄集团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中心4号楼12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山东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
原告***诉被告济***山庄集团公司、***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