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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济某某山庄集团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03民初2007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山庄集团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中心4号楼12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山东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 原告***诉被告济***山庄集团公司、***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