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中联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云南志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云南中联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1民初1061号之一
原告:云南志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大板桥街道办事处李其社区李其村(KG-LQ-A-06地块)。
法定代表人:赵天普。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崔菁,云南律道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中联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麻线营35号。
法定代表人:字剑波。
被告:昆明海诚空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大板桥街道办事处滇中商务广场2号楼15楼。
法定代表人:李瑞红。
原告云南志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中联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昆明海诚空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2022年4月1日,原告以其与二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志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2,928元,减半收取11,464元,由原告云南志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余额11,464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周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