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2财保65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10月17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江苏省扬中市。
被申请人:云南鸿耀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大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91992547J。
法定代表人:何美仪。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云南鸿耀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鸿耀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9547.94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鸿耀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9547.94元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熊美琳
书记员符慧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