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

某某与浙江工业大学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3民初6037号
原告:**,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下城区。
被告:浙江工业大学。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六区。
法定代表人:李小年,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亮新,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工业大学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浙江工业大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亮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浙江工业大学立即赔偿给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当庭增加诉讼请求:确认原告对于东晖路100号具有通行权。事实和理由:原告**是浙江工业大学教职工家属,家庭购买产权房屋居住于杭州市下城区,该住址位于浙江工业大学校区内。2019年4月15日凌晨,原告**与朋友相聚晚宴后回家,**来到位于东晖路100号的浙江工业大学门口时,大门已经上锁,被告浙江工业大学雇佣的保安拒绝开门,**出示其身份证证明其居住于杭州市下城区,但保安仍旧拒绝开门,无奈之下,**只能攀爬大门回家,保安也未阻止,不料意外发生,**失足跌落受伤,**的朋友将**立即送往浙江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浙江省新华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原告共住院26天,花费医疗费12841.4元,花费护理费用4680元,。花费救护车费用1200元。原告**认为,其居住于杭州市下城区,依法享有通行权,被告浙江工业大学雇佣的保安拒不开门不让**通行,**无奈攀爬大门发生意外导致损失,被告浙江工业大学具有过错应当予以足额赔偿,故索赔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0000元。
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身份证1份,证明原告居住于东晖路100号301室,该住址位于浙江工业大学校园内。
2、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站查询截图1份,证明被告浙江工业大学身份。
3、浙江工业大学门口照片1组,证明东晖路100号室浙江工业大学门口,门口没有提示关门时间。
4、浙江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浙江省新华医院门诊病历及医疗费发票1组,证明原告在浙江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浙江省新华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共住院26日,花费12841.4元。
被告浙江工业大学答辩称,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相邻关系,更不存在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原告的损伤是其自己行为所致,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无过错,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原告户籍地虽然在东晖路100号,但原告实际在上海市工作,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并不是在杭州,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相邻关系;2、东晖路100号的学校东小门属被告学校管理区域,且该东小门不是被告学校的南北主出入口(学校24小时开放的主出入口在,被告有权依照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对该东小门在晚上24时后实际封闭式管理,这是保证大学校园安全稳定、保证大学生人身财产安全、保证高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的客观需要。3、原告凌晨三点左右一行两人,均处于过量饮酒状态,未出示任何证件,身份不明,辱骂保安,推门砸门,为了维护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和大学校园秩序,被告保安人员依法有权拒绝其进入校园。4、原告在知道深夜应当从学校南大门登记进入校园的情况下,仍不顾校园管理规定,在凌晨三点左右要求从封闭的学校东小门进入校园,在酒醉状态不听学校保安人员劝阻,自行翻越学校围栏,自行跌落摔伤,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5、被告东门的围栏高度仅为1.70米,正常人翻越根本不会跌落摔伤,原告却从围栏上跌落是其醉酒失控所致;原告翻围栏摔伤前后,学校保安均未与原告发生任何身体接触,同时学校在其跌落后及时报警,110、120也及时到场,学校尽到了救助义务。6、原告醉酒后神志不清,多次无理指责现场民警,为逃避医院检查和发现醉酒,拒不在当时去医院救治,拒绝120救护人员的专业救助,拖延至第二天中午12点多酒醒后才去医院就医,既说明其有意逃避责任,又证明其对摔伤故意延误治疗,造成的后果当然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责任;综上所述,原告深夜酒醉闹事,凌晨三点左右欲违规从东门强行进入校园,并自行翻越围栏醉酒失控摔伤,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关于原告当庭增加的通行权问题:被告没有损害原告通行权的问题,原告并不经常居住在本校内,也不存在经常出入通行权。即便偶尔需要进出学校,学校的南北大门也是24小时开放的可以保证其相关权利。学校为教育单位对于校园内有自主管理的权利,规定东门在24时之后封闭属于学校的合理管理权限,也是确保校园稳定的必要条件,该管理不构成对原告通行权的侵犯。
被告浙江工业大学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警情详情及卷宗》、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录拍、光盘各1份(含被告根据视频制作的PPT一份、执法记录仪视频16段),证明:1、学校东门校内的经干院家属宿舍不是原告经常居住地,原告经常居住地是上海,只是偶尔来学校探访父母,学校东门执勤人员不认识原告;2、原告违反校园管理规定,要求凌晨三点左右从封闭的东门进入校园,同时原告也知道晚间从学校南大门进入校园的方法;3、原告醉酒后神志不清,原告同行朋友证实原告酒喝多了,该同行朋友承认和证实是原告自己的错;4、原告拒绝120救护人员的救助,同时因原告醉酒并摔伤,非专业救护人员不能擅自移动救助;5、原告醉酒后藐视法律,多次无理指责民警;6、原告酒醉违规翻越围栏自行摔伤,与学校无关,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2、学校保卫处门岗监控视频、光盘(含被告制作PPT一份、现场监控视频4段)、110报警《语音详单》、现场执勤保安证言《事情经过》、学校东门围栏高度示意图各1份,证明:1、原告违反校园管理规定,要求凌晨三点左右从东门进入校园,不听保安劝阻,辱骂保安,并用手推门、砸门。2、原告在翻围栏摔伤之前未向保安出示任何证件。3、原告翻围栏摔伤前后,学校保安均未与原告发生任何身体接触,同时学校在其跌落后及时报警,110、120也及时到场,学校尽到了救助义务;4、原告自己拒绝120救护人员的救助;5、学校围栏1.70米,正常人翻越不会跌落摔伤,原告跌落摔伤是其醉酒失控所致;6、原告违规酒醉自行翻越围栏摔伤,与学校无关,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3、《校园安全管理相关法规与规定摘录》、《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浙江工业大学门卫管理规定》、《浙江工业大学安全管理规定》、《浙江工业大学朝晖校区门岗管理规定》各1份,证明:1、学校校园管理规定和校园管理行为,具有国家法规依据,是合法、正当行为。2、学校规定东门早上6时至晚上24时开放,其余时间封闭(行人由南北大门登记进入),不仅具有管理的规范依据,也是确保高校安全和正常教学科研秩序的客观需要。3、原告深夜酒醉闹事,凌晨三点左右欲违规从东门强行进入校园,并自行翻越围栏醉酒失控摔伤,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上述证据,经原告、被告当庭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原告提交的证据1,被告对其形式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原告的户籍登记在东晖路100号,原告实际居住地是上海,这里住的是原告父母。对证据2的三性不认可。对证据3的三性有异议,认为案涉东门是小门,原告攀爬的是消防通道的围栏,是可以移走的,原告摔伤是其自身原因造成,医疗费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对证据4中盖章的材料的形式真实性认可,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部分费用应由被告承担,该费用不是原告造成,是被告醉酒后自己导致的,与被告无因果关系。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系身份证,证据2系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站查询截图,证据3系浙江工业大学门口照片,证据4系门诊病历及医疗费发票,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被告提交的证据1,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并不知道该校园规定。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未告知原告这些规定。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1-3,均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依法确认上述证据之效力。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原告**系被告浙江工业大学教职工子女,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古浪路288弄17号201室,工作于上海。原告的父母居住于杭州市下城区,即浙江工业大学校区内。2019年4月15日凌晨2点多,**与朋友两人酒后回家,来到东晖路100号浙江工业大学东门口时,发现校门已锁,遂要求保安开门并酒后闹事,被告浙江工业大学保安见状未予开门。**遂攀门翻进学校回家,翻门后**不慎摔倒受伤。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朝晖路派出所及120接电话后均到达现场,**始终表示拒绝120的帮助后120离开现场,派出所民警对**及其朋友亦进行了劝说。后**回其父母家入睡,于当日中午12点多在浙江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浙江省新华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股骨粗隆间骨折,于2019年5月11日出院。期间,住院期间医疗费为12530.85元,护理费为4680元,救护车费用1200元。现原告**以其享有通行权,浙江工业大学保安拒不开门致其无奈攀门发生意外导致损失,浙江工业大学具有过错应当赔偿为由诉讼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案经释明,原告**坚持以相邻关系纠纷进行诉讼。
另查明,《浙江工业大学朝晖校区门岗管理规定》规定:浙江工业大学朝晖校区南门、北门、东门、西门的管理适用本规定;南门,全年24小时全天候开放,晚上22时后,中间伸缩门关闭,只开放东面侧门及人行通道;北门,全年24小时全天候开放;东门,早上6时至晚上24时开放;西门,早上6时至晚上20时开放,春节期间不开放;等等。
本院认为,被告浙江工业大学作为教育机构,有权进行自主管理。为维护高校安全和正常教学科研秩序,被告作出《浙江工业大学朝晖校区门岗管理规定》,对学校校园进行管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故被告浙江工业大学于每天24时关闭学校东门,并无不当,其管理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通行权。原告关于通行权的诉请,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父母久居校内,**作为家属虽然在上海居住、工作,对学校的管理行为应属明知,事发当日凌晨,原告欲违规从东门进校回家,遭拒后醉酒闹事,自行翻门不慎摔倒受伤,故被告对此并无过错,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戴晓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马昱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