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

长沙市平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浙江工业大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民初6231号 原告:长沙市平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红旗区二片003栋209号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长沙市平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工业大学,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市平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工业大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长沙市平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指定的诉讼费交纳期间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长沙市平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平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工业大学的起诉。 审 判 员 陈XI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 微 书 记 员 李 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