铿晓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某某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无锡玉祁大唐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2执213号
申请执行人**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PeterDuncan,该××董事会主席。
被执行人无锡玉祁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嵇匡,该××负责人。
铿晓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无锡玉祁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88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辖区,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苏02执213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887号裁决书]指定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仓勇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