铿晓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某某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秦皇岛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92民初166号
原告:铿晓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威安仲),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少朋,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宇,上海其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铿晓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
铿晓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诉称,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咨询费合计246000元;二、请求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罚金36900元(246000元×0.5%×30天);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4825元(暂计从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73个月,按实际付款日期据实结算);四、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8月1日签订《北戴河新区滨海国际酒店景观设计协议书”合同”》(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11年8月26日支付了第一笔设计咨询费184500元。随后,原告按被告需求开展方案设计,2011年11月28日原告汇报终期方案设计成果,同时寄出了付款通知书及发票。被告理应按约定支付第二笔设计咨询费246000元,直至2012年12月19日,被告告知原告,因建筑方案调整,故暂停所有景观设计工作,明确告知不愿支付任何费用。在此期间,原告分别于2012年9月24日、2014年9月3日和2017年3月28日三次催告贵司支付应付费用,时至今日被告仍未支付第二笔设计咨询费。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支付的费用如下:一、根据协议第14页4条2款的支付方式(2)”方案完成后7天内支付合同金额的20%,即246000元”,被告理应支付的设计咨询费为246000元整。二、根据协议第10页第9条违约责任第2款约定”在设计方未有违约责任并已具备合同约定付款条件的情况下,由于业主未能按时支付设计服务费用,业主应支付设计方一定的罚金。罚金为每延续一天,赔偿设计服务费用的0.5%(即罚金=延误天数×该设计阶段服务费×0.5%)。如延误天数超过30个日历天,设计方有权书面通知业主,暂停设计服务或终止协议。”原告认为,原告已经如约完成了方案设计,被告理应支付原告设计费,然而被告至今未付。被告长期拖欠原告设计咨询费的行为严重侵害的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00条规定的三级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项下分为9个四级案由,其中(2)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见”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案由,不能混为一谈。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项规定的专属管辖。本案应该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案件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等法院管辖。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第17条17.2明确约定如果产生纠纷”向合同签署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序言部分写明合同签署地是”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联峰路314号”,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