铿晓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无锡玉祁大唐置业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07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锡商仲审字第00075号
申请人**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商城路800号1409A室。
法定代表人PeterDuncan,该公司董事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重庆展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玉祁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民主村。
法定代表人嵇匡。
申请人**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玉祁大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铿晓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要求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887号裁决书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887号裁决书应予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骏
代理审判员单甜甜
代理审判员苏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