铿晓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某某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铿晓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1-19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开民初字第0977号
原告铿晓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商城路800号1409A室。
法定代表人PETERDUNCAN。
委托代理人***、**,重庆展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星湖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铿晓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铿晓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铿晓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铿晓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铿晓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骆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