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04民初1254号
申请人:铿晓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威安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少朋,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宇,上海其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秦皇岛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铿晓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秦皇岛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6698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秦皇岛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6698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353元,由铿晓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