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206执2410号
申请执行人**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PeterDuncan,该公司董事会主席。
被执行人无锡玉祁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嵇匡,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玉祁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京仲裁字第088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判:无锡玉祁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规划设计咨询费1082000元;支付律师费67516元;支付尚欠设计费的利息30000元;本案仲裁费35937.44元(已由申请人全部预交),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35937.44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1215453.44元。
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无锡玉祁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材料,要求无锡玉祁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等材料,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锡玉祁大唐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以无锡玉祁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为债务人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本院审理,现被执行人无锡玉祁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京仲裁字第088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荆佩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