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冀0304民初31号起诉人:**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800号1409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威安仲(ANDREWJOHNWILKINSON,澳大利亚籍),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宇,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少朋,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2018年1月3日,本院收到**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咨询费246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罚金369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4825元(暂从2011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73个月,按实际付款日期据实结算);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8月1日签订《北戴河新区滨海国际酒店景观设计协议书“合同”》(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于当年8月26日支付了第一笔设计咨询费184500元。随后,原告按约定开展方案设计,于同年11月28日汇报终期方案设计成果,同时寄出了付款通知书及发票。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第二笔设计咨询费246000元。直至2012年12月19日,被告通知原告因建筑方案调整,暂停所有景观设计工作,明确告知不愿支付任何费用。原告分别于2012年9月24日、2014年9月3日和2017年3月28日三次催告被告支付应付费用,但时至今日被告始终未付。另根据协议约定,被告未能按时支付设计费用,还应按约定标准支付原告罚金。原、被告合同签订地为北戴河区联峰路314号,双方协议约定,如发生纠纷,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所签订合同的标的为酒店景观设计,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畴,双方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而不能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双方协议中所涉建设工程即滨海酒店坐落于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淑晖 书记员张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