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工业建筑设计院

重庆鹏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区工业建筑设计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228民初4403号
原告重庆鹏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珠江路48号3幢20-5#,注册号500904000009626。
法定代表人张晓燕。
委托代理人杨燕,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工业建筑设计院,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红光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45174717-0。
法定代表人鲍雪松,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东,重庆正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鹏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工业建筑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工业建筑设计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和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地均在重庆市万州区,设计工作也是在被告办公所在地完成,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属于一般的合同纠纷,应由被告的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被告的住所地和原、被告的合同履行地均在万州区,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工业建筑设计院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中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冯显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