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工业建筑设计院

重庆鹏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区工业建筑设计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1民初306号
原告:重庆鹏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经开区联合坝光电园M2地块2号楼109房。组织机构代码55903497-3。
法定代表人:张晓燕,女,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工业建筑设计院,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红光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45174717-0。
法定代表人:鲍雪松,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系该设计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重庆正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鹏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工业建筑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鹏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双方诉争纠纷达成庭外和解,原告重庆鹏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鹏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重庆鹏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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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冉 建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罗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