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台仙执民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职工。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仙居县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仙居县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台仙民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仙居县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2008年1月1日前的工资25500元及经济补偿金6375元,合计31875元;如果被告逾期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另行再支付原告额外经济补偿金3187.5元。二、被告仙居县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2008年1月1日后的工资27200元及经济补偿金2550元,合计29750元;如果被告逾期不支付工资,另行再支付原告赔偿金13600元;如果被告逾期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另行再支付原告赔偿金1275元。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仙居县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现在没有经营,且案件较多,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台仙执民字第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官焕云
审判员王泽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