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81民初2178号
原告:昆明北控沣源水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中华路**安宁工业园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黄雪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珊,女,1991年3月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朋达,男,199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云路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罗丈村住佳商宇******/div>
法定代表人:张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昆明北控沣源水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云路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受理后,原告昆明北控沣源水务有限公司在接到安宁市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同意其缓交诉讼费申请后,仍未按规定时限交纳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昆明北控沣源水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文雁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丽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