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执异124号
案外人:云南云路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罗丈村住佳商宇4幢9层7、8号。
法定代表人:张骏,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泽溪、张正权,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枢,男,汉族,1946年10月1日生,住云南省安宁市。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3月28日生,住云南省安宁市。
申请执行人:谭丽英,女,汉族,1962年3月19日生,住昆明市五华区。
被执行人: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新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一期1号写字楼20层2009房。
法定代表人:林善福。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9年9月22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执行人:林善福,男,汉族,1954年11月15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枢、***、谭丽英与被执行人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善福借款合同纠纷五案,案外人云南云路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权利,本案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云南云路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贾孟书
人民陪审员 杨嘉升
人民陪审员 陶利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