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隆囿园林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云南万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隆囿园林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云南省烟草公司楚雄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2301民初1922号
原告:云南万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楚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隆囿园林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省烟草公司楚雄州公司。
法定代表人:晏飞,职务: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云南万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隆囿园林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云南省烟草公司楚雄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云南万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万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万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万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