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11民初20124号
原告:云南隆囿园林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明波高架桥西北侧昆明宏盛达月星商业中心5幢23层2301室、2302室、2303室、230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项目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项目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万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隆囿园林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立案后,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云南隆囿园林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隆囿园林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923元,减半收取10,461.5元由原告云南隆囿园林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其余10,461.5元退还原告云南隆囿园林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