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勘测设计院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大庆市勘测设计院 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执1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现住让胡路区。
被执行人:大庆市勘测设计院,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
法定代表人:夏长波,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代表人:大庆市勘测设计院清算组,系该院破产管理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庆市勘测设计院物权纠纷一案中,因目前不具备办证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6执1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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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郑宏伟
审判员  陈立彦
审判员  李统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