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男,现住让胡路区。
被执行人:大庆市勘测设计院,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
法定代表人:夏长波,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代表人:大庆市勘测设计院清算组,系该院破产管理人。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庆市勘测设计院物权确认纠纷执行一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6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大庆市勘测设计院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庆房权证让胡路区字第xxx号房屋所有权证和大庆国用02字第xxx号、大庆国用02字第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大庆市勘测设计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25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大庆市勘测设计院名下的庆房权证让胡路区字第xxx号房屋所有权证和大庆国用02字第xxx号、大庆国用02字第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立彦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