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勘测设计院

申请执行人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庆市勘测设计院物权确认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男,现住让胡路区。

被执行人:大庆市勘测设计院,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

法定代表人:夏长波,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代表人:大庆市勘测设计院清算组,系该院破产管理人。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庆市勘测设计院物权确认纠纷执行一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6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大庆市勘测设计院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庆房权证让胡路区字第xxx号房屋所有权证和大庆国用02字第xxx号、大庆国用02字第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大庆市勘测设计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25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大庆市勘测设计院名下的庆房权证让胡路区字第xxx号房屋所有权证和大庆国用02字第xxx号、大庆国用02字第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立彦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利民